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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 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其徵免營業 稅規定案, 檢送財政部1 0 8 年1 月8 日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教育部108年1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03606號函,有關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其徵免營業稅規定案,檢送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影本1份。
說明:依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2號函。
 
一、 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四)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 廢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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