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主旨:為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請查照。

說明:旨揭事項業經教育部第2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

           由教育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

          以114年11月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068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