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Q:院級研究中心設置目的
A:為各學院得以研究中心名義對外發展重點教學研究、建立產學合作機會或推廣技術服務與研發成果等成效。
Q:院級研究中心營運方式
A:研究中心營運所需經費、人力、空間配置以自給自足與自行籌措為原則。
Q:申請院級研究中心優點
A:得以研究中心為名義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對外爭取研究資源,並依規定授權分配部分行政管理費用。
Q:院級研究中心承接計畫原則
A: 說明如下
- 計畫主持人為研究中心成員,以研究中心名義為執行單位。
- 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實施作業要點」及「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執行。
- 計畫行政管理費分配說明如下:
- 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編列行政管理費
- 管理費編列比例達第七點第二款標準者,提撥該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二為獎勵金分配至計畫主持人。
- 提撥獎勵金後之管理費,原分配至學術或行政單位百分之四十改分配至研究中心。
- 計畫結餘款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收支管理要點」第十三點辦理。(另授權計畫主持人可提撥分配至研究中心專項永續運用。)
Q:院級研究中心計畫人員聘任原則
A: 說明如下
- 依「本校院級研究中心設置要點」第七點可增置相關人員。
- 人事進用原則說明如下:
- 專任(全時工作)人員進用應公平、公開且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參照本校專案研究計畫案任用專任人員約用規定辦理。
- 院級研究中心欲聘校內現職工作人員為兼任人員,依現行規定辦理(參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支用限制)。
- 現職學生未能符合專任(全時工作)人員工作規定,應以兼任人員聘任為原則。
Q:院級研究中心評核方式
A: 研究中心成立後,每年11月必須向學院及研發處提送自我評核報告(當年度中心成果報告及次年度營運規劃)。
成立滿二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接受第一次評鑑,爾後每二年接受一次評鑑為原則,
Q:院級研究中心校務系統申請
A:由研究發展處知會文書組(公文系統設定)、主計室(中心經費專項設定)、經管組(財產管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