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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產業研習申請說明

教師產業研習

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14日制定公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
及同年11月18日訂定發布施行「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規定,
技職校院專任且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一、符合法定事項教師

專任專案教師 且 教授專業科目技術科目

每任教滿六年應完成與其授課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研究期間至少半年以上

 

二、週期計算

1041120日前在職教師 

104在職週期   

104年11月21日起之新進教師:自到職日起,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 

下圖以1070201日到職為例

新進週期

 

三、各途徑說明、申請及認列程序

符合法定事項教師(專任/案教師 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

每任教滿六年應完成與其授課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期間至少半年以上

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產學合作計畫

深度實務研習

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

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或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

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至實際參與研習之期間計算。

一、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一)學期中執行🆕

  1. 提出產業實地服務申請表,經三級三審及校長核定後執行
  2.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書-學期中
  3. 回饋金20萬元
  4. 返校教授一門課程

(二)寒暑假期間分段執行🆕

  1. 提出產業實地服務申請表,經系及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2.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書-寒暑假
  3. 寒暑假執行者得免回饋金
  4. 寒暑假得免返校授課

二、以教師報經學校核准擔任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薪資報酬委 員會委員、審計委員會委員之兼職,與任教專長相關得認列

  1. 以本校名義簽訂之產學計畫
  2. 計畫成果具有技術移轉、商品化或其他對產業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
  3. 累計金額達20萬元;惟新進教師第一梯次與國際學院所屬教師累計金額為10萬元。

※週期內已結案產學計畫

產學計畫金額執行期間均需滿足規定

  1. 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專業之互動式團隊研習或工作坊,避免演講式或講座式研習。
  2. 研習以半日為單位,五日為一週,累計四週為一個月,累計六個月。

※教育部補助教師產業研習計畫

112學年度研習課程公告網址

認列請填寫

📝01 認列申請表

📝02-3 成果報告書

以兼職形式請填02-4 成果報告書

附件

✔️核准之產業實地服務申請表

✔️三方簽訂之合作協議書

✔️兼職報准申請表(以兼職認列者需檢附)

認列請填寫

📝01 認列申請表

📝03 成果報告書

附件

✔️合約書/決標公文/核定清單

產學計畫結案通知書

認列請填寫

📝01 認列申請表

📝04 成果報告書

附件

✔️研習證明

送「系級教評會」及「院級教評會」進行認列

備註:高餐研發處

1.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期間至少半年以上,應與其授課專業或技術有關。

2.以「產學合作計畫」進行認列,計畫主持人與共同、協同主持人得依協議結果分配計畫金額採認,於「產學計畫結案通知書」上敘明。

3.「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深度實務研習」累計期間未達半年者,得以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折抵,執行期間以月為單位,所需金額按需累計之產學計畫金額,依比例調整計算。

4.有關教師得免予進行產業研習之說明

 

項目

說明

備註

法規

1.教育部-技職法第26(108.12.31修正第2526)
2.教育部-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3.高餐大-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113.2.21修正)

連結

屆期

未完成

符合本法定事項教師應於週期內完成產業研習,屆期未依本要點規定完成或未履行服務義務者,自次學年度起併處以下措施直至改善完成止:不得辦理借調、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或國內外進修計畫、申請休假研究、辦理晉級加俸、減授鐘點、支領超鐘點費、於校外兼職或兼課、核給校內各項獎勵、不得辦理延長服務及其他適當之處置。且教師不得再受()聘為編制外教學人員或兼任教師。

要點第九點

※教育部每半年持續追縱執行情形,並列為教育部校務基本資料庫填報項目。 

 

 常見問題說明如下 

Q1.每學年度之新進教師如何計算應進行研習或研究時間?

A1.適用本法定事項教師,以其聘任起始日計算6年內,應完半年以上之研習或研究。

Q2.專案教師是否也適用本法之規定

A2.本校專案教師為專任者,且任教專業科目技術科目即適用本辦法。

Q3.以產學合作計畫認列注意事項

A3.以本校名義簽訂之產學合作計畫,六年內計畫總金額累計須達二十萬元以上,國際學院所屬教師暨六年內新進教師計畫總金額累計金額須達十萬元以上,並具有技術移轉、商品化或其他對產業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

計畫主持人與共同、協同主持人得依協議結果分配計畫金額採認,於「產學計畫結案通知書」上敘明;若無協議,則依主持人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協共同主持人均分。

教師產業研習認列金額

 

Q4. 教育部有無補助或相關資源

A4.112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教師研習課程已核定,各校會陸續公告,本組更新於網址:https://rd.nkuht.edu.tw/p/412-1009-4189.php?Lang=zh-tw